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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1267号

张晨光、河南孙行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晨光;河南孙行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张晨光。被执行人河南孙行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法定代表人彭红伟。关于张晨光申请执行河南孙行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13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2、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3、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了二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同时于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到庭,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限制消费令,告知其已被限制高消费;5、于2019年2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19年3月12日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本院对案件的执行行为,并告知其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来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上述执行措施实施,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尚未实现债权共计13386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3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代理

审 判员 牛建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