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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民初841号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曾卫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曾卫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802民初841号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北正居委会澧滨小区。

法定代表人:戴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琴,女,1988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曾卫宁,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曾卫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被告曾卫宁已付清2017年8月15日之前所有物业管理费为由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煦代理

书记员  何益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