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03民初33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地址,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北大街**。
负责人:封力,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栋,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简洁,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简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案外人刘迎春(被告简洁之母)达成和解协议,刘迎春代简洁偿还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共计8000元,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徐秀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红霞
书记员聂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