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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81执4098号

张辉与启东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辉;启东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681执4098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石斌,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启东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江永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启东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

一、被执行人启东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张辉未做项目装修款15259.3元,工期延误赔偿款18500元,共计33759.3元。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6元,依法减半收取793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73元,被执行人负担3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079.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原址查无该公司,无人签收退回。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后,本院通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启东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只有少量存款尚不足于清偿债务,无车辆、商住房产登记。3、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实地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启东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业关闭。4、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启东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监事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4079.30元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681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彭福亮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李兴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