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842号
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花园现代城**楼****。
法定代表人:张东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泽刚,男,住集贤县。
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泽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宝清县兴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宝清县兴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宝清县兴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竞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