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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7执恢640号

刘朝晖与汤现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朝晖;汤现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7执恢640号

申请执行人:刘朝晖,女,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汤现洪,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朝晖与被执行人汤现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中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8年9月15日恢复执行程序,因双方在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刘朝晖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渝0117执恢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学习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杨代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