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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827执1803号

刘志敏、刘兴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志敏;刘兴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827执1803号申请人刘志敏,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被申请人刘兴贵,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人刘志敏与被执行人刘兴贵支付令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2日作出的(2018)冀0827民督1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志敏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兴贵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2日作出的(2018)冀0827民督1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马立清

审判员  徐 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