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住所地河顺镇河顺村。
负责人:李随林,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刘军帅,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与李财法、林州市洋天农林牧有限公司、张申美、徐国军、郭振东、王增卫、王棚杰、王玉朝、刘军帅、李海明、董良佐、索振波、赵永军、常晓国、孙存周、刘建军、郭富强、崔小会、马黎明、王晓峰、程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军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军帅在交通银行62×××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35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志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