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5806号
原告:陈雪梅,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晖,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煜,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尚品路**天江鼎城雅园**-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83169X。
法定代表人:贾根群。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梅与被告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泽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 丹
书记员 任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