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鑫,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祥,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马瑞,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再审申请人刘鑫与被申请人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8)鄂0881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鑫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依法对(2018)鄂0881民初2254号案件决定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主要事实证据明显不足。因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向马瑞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虽然申请人对出具的借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出具借据真实原因是帮申请人的朋友偿还赌债,赌债是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综上,申请人特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审查。马瑞辩称,申请人所述不属实,我是借的10万元现金给申请人的,2015年9月份申请人提出向我借款10万元并要我提前准备好,我就让我岳母在银行取了8.9万元,再加上我店子做生意的周转资金共10万元,在2015年9月25日借给申请人的,并由他出具欠条,借款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没有约定利息的事情。申请人陈述借款是赌债亦不属实,申请人已偿还了我2万元,尚欠8万元钱。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刘鑫提供了杨柳的调查笔录为新证据,证明借款属于赌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刘鑫提供的杨柳的调查笔录不属于上列情形,且该证据属于孤证,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综上,刘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鑫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庆红
审 判 员 李刚国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柯香玉
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