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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3执883号之三

阳德仁与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德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03执8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阳德仁,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张涛,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阳德仁与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15700元,已执行6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阳德仁因家庭困难,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救助系统对申请执行人阳德仁救助了15700元,申请执行人阳德仁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503执8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升龙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杨小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