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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1892号

唐金玉与唐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金玉;唐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11民初1892号

原告:唐金玉,男,1949年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原告之儿。

被告:唐惠勇,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唐金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唐惠勇(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唐惠勇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97.110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9月15日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9日借款10万元、同年12月9日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2%,按年复利。2016年7月6日,双方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原告免除被告部分债务。但被告未按协议偿还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从借款日起计算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后,合计本息97.1102万元(利息按年复利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于借款32万元本金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后续支付了一部分款项,但是记不清支付了多少,也无法区分本金和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相应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支付被告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9日支付被告借款10万元、同年12月9日支付被告借款12万元。以上共计32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2016年7月6日,原、被告就借款本息进行了清理和结算,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现金41万元,一年内还清按40万算。之后被告支付了还款1万元,未偿还其他借款本息。本案诉讼中,原告还主张双方除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外,还约定了按年复利,即每年将未偿还的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一并再计算利息。被告对约定按年复利的事实不予认可。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该事实审查认为,原告对其约定按年复利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原、被告就借款本息的清理和结算,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被告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应按《借条》的约定支付欠款本金40万元(41万元-1万元),并从《借条》出具的次日起即2016年7月7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截至2019年2月22日的利息15.84万元(40万元×2%×19.8月)。以上合计55.84万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如下:

一、被告唐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金玉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2日利息158400元,合计558400元;

二、驳回原告唐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55.5元,由原告唐金玉负担2837.3元,被告唐惠勇负担39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大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