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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民初1185号

杨小燕与杨传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11-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小燕;杨传喜;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第二干部休养所;曹铭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1185号

原告:杨小燕,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

被告:杨传喜,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邢道俊。

被告:山东省第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iv>

法定代表人:杨文侠。

被告:曹铭芳,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济南市济阳区。 原告杨小燕与被告杨传喜、被告山东泉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第二干部休养所、被告曹铭芳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小燕于2019年3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第二干部休养所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小燕自愿撤回对被告代长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小燕撤回对山东省第二干部休养所的起诉。

审 判 员 曹亚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史 泉

书 记 员 娄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