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
被执行人:周传生,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风英,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梁开生,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桑芹,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2016)鲁0983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何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