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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22民初1838号

原告颜某甲与被告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某甲村民小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颜某甲;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某甲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22民初1838号

原告:颜某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甲,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甲,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谭某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某甲村民小组。 原告颜某甲与被告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某甲村民小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颜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某甲村民小组返还原告工程款15600元,资金占用利息1560元,共计17160元,后期产生的占用利息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宜章县栗源镇某乙村管辖内的颜家村在修建通村公路时,由本村村民颜某乙、颜某甲、颜某丙、颜某丁、颜某戊负责修建公路的具体事宜,并推选当时本村副村长颜某甲负责质量监管。2016年1月27日,因工程款支付纠纷,案外人颜某己起诉本案被告某乙村委会、某甲村民小组、原告颜某甲及颜某乙、颜某丙、颜某丁、颜某戊等人,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颜某甲及颜某乙、颜某丙、颜某丁、颜某戊承担15500元的连带代偿责任,现该笔工程款已由宜章县人民法院从原告颜某甲的个人账户划拨15600元。因原告负责同村公路的行为为公益行为,其行为的责任应当由被告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某甲村民小组承担,现原告已替被告代偿了该笔工程款,应对代偿的工程款有追偿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没有某甲村民小组,只有一个某某自然村,但某某自然村是村民的俗称,而不是基层组织,某某自然村包含了宜章县栗源镇某乙村委会第十三村民小组和宜章县栗源镇某乙村委会第十四村民小组。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小组在行政组织上不存在。原告颜某甲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时,其起诉的被告宜章县栗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某甲村民小组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颜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229元,本院退还给原告颜某甲。

审 判 长  吕海刚

人民陪审员  李卫强

人民陪审员  李岳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正发 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