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冀0681行初51号原告李兵,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保定白沟弘图垃圾综合处理厂,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涿白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699206319G。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骁,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五一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755457228G。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思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客迎伏,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保定白沟新城垃圾综合处理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东一环东侧团结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056505833X。法定代表人王亚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保定白沟弘图垃圾综合处理厂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第三人保定白沟新城垃圾综合处理厂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意向,为便于双方今后合作,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保定白沟弘图垃圾综合处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兵、保定白沟弘图垃圾综合处理厂负担。
审 判 长 杜朝阳
代理
审判员 韩艺红
人民陪审员 娄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