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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1行初51号

李兵、保定白沟弘图垃圾综合处理厂等与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李兵;保定白沟弘图垃圾综合处理厂;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保定白沟新城垃圾综合处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冀0681行初51号原告李兵,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保定白沟弘图垃圾综合处理厂,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涿白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699206319G。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骁,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五一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755457228G。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思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客迎伏,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保定白沟新城垃圾综合处理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东一环东侧团结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11056505833X。法定代表人王亚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保定白沟弘图垃圾综合处理厂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第三人保定白沟新城垃圾综合处理厂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意向,为便于双方今后合作,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保定白沟弘图垃圾综合处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兵、保定白沟弘图垃圾综合处理厂负担。

审 判 长  杜朝阳

代理

审判员  韩艺红

人民陪审员  娄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