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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5659号

河南壹媒介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竞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壹媒介广告有限公司;河南竞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5659号

原告:河南壹媒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明路****商住楼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2288931W。

法定代表人:王伟林。

委托代理人:何艳洁,女,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竞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9442214N。

法定代表人:杨春勇。

原告河南壹媒介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竞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艳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44000元,违约金4840元(暂计至起诉日),共计4884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了《道闸广告发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80组为期1周的道闸广告用于被告做“鲲府”广告宣传,合同总金额为4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广告发布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于2018年11月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督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注册信息网页打印件;2、原被告签订的《道闸广告发布合同》;3、户外广告发布验收报告单;4、律师函及快递回执单复印件。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了《道闸广告发布合同》一份,主要载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优惠价550元/组/周,80组,发布周期为1周(2018.4.28—2.18.5.4)为期1周的道闸广告,小计金额为44000元,结算方式为: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合同额100%即44000元整,六、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合同款项,若甲方逾期,应按月2%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等内容。原告提交的2018年5月4日《户外广告发布验收报告单》载明,客户单位:被告,

负责人:杨奋勇,广告发布单位:原告,媒体形式:道闸机广告,合同数量:80组,广告发布起止时间:2018.4.28—2018.5.4,验收意见:合格,验收人:杨奋勇。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双方之间形成广告合同关系。根据《道闸广告发布合同》和《户外广告发布验收报告单》的内容,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价款44000元,但被告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广告费44000元及并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竞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壹媒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44000元及违约金(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为510.5元,由被告河南竞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天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