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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1426号

朱岩峰与朱保臣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9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朱岩峰;朱保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1426号

原告:朱岩峰,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朱保臣,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原告朱岩峰与被告朱保臣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朱岩峰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岩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岩峰负担。

审判员  张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贺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