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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174号

代化财、白宇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化财;白宇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代化财,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白宇飞,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代化财申请执行白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豫0181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785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账户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9年1月23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属于保全查封,并不是首封,不能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5、2019年3月6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1执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啸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