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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26民初273号

丛艳平与谷庆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丛艳平;谷庆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6民初273号

原告:丛艳平,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谷庆丰,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艳平与被告谷庆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艳平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丛艳平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皆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