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6民初273号
原告:丛艳平,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谷庆丰,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艳平与被告谷庆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艳平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丛艳平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皆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