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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民初15155号

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91民初15155号原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鑫苑名家都市家园**楼******。负责人任养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华阳,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加速器产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攀峰,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当日本院作出(2018)豫0191财保4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0111.0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申请续行冻结上述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告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111.0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审 判 长  王青

审 判 员  汪涛

人民陪审员  许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