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704民初471号

王跃兵与李海明、安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跃兵;李海明;安明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民初471号

原告:王跃兵,男,生于1969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鹏,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明,男,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安明洪,男,生于1968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王跃兵诉被告李海明、安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原告王跃兵发出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王跃兵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王跃兵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跃兵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蹇 红

审 判 员  奂思宇

人民陪审员  高进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