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民初471号
原告:王跃兵,男,生于1969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鹏,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明,男,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安明洪,男,生于1968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王跃兵诉被告李海明、安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原告王跃兵发出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王跃兵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王跃兵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跃兵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蹇 红
审 判 员 奂思宇
人民陪审员 高进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