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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民初811号

卞静静与孙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卞静静;孙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811号

原告:卞静静,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孙政,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卞静静诉被告孙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卞静静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卞静静负担。

审判员  姜庆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潘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