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811号
原告:卞静静,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孙政,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卞静静诉被告孙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卞静静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卞静静负担。
审判员 姜庆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潘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