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1123执4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巫春英、滕春兰、巫春妹、廖桂兰、翁连娣、陈海妹、王秋平、厉颖、吴盛花、罗宝金、汪春鸣、翁丽娟与被执行人遂昌猫记原粮餐厅、周成军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根据遂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浙遂昌劳人仲案[2018]第191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巫春英、滕春兰、巫春妹、廖桂兰、翁连娣、陈海妹、王秋平、厉颖、吴盛花、罗宝金、汪春鸣、翁丽娟劳动报酬629000元。现被执行人遂昌猫记原粮餐厅、周成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遂昌猫记原粮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3MA2A07YA73)、周成军(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