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路沿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215592285A。
法定代表人:周文,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晶晶,系该联社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穿青人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勺窝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596386476G。
法定代表人:王礼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文扬,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执行人:宋勋万,男,汉族,1939年10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在执行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贵州穿青人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宋文扬、宋勋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崇高
审 判 员 唐 泽
审 判 员 王明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秀云
书 记 员 彭 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