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3民初148号
原告:关文芝,女,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
被告:马文广,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宝清县种子公司工人,现住宝清县。
被告:马云凤(系马文广配偶),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宝清县。
被告:马文霞,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宝清县种子公司工人,现住宝清县。
被告:高吉,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玲(系高吉配偶张美军姐姐),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秦皇岛法尔胜钢丝绳商店会计,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张美军(系高吉配偶),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
原告关文芝与被告马云凤、马文广、马文霞、高吉、张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关文芝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文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关文芝负担。
审判员 李德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馨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