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津0114执4923号

万爱旻、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万爱旻;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14执4923号

申请执行人:万爱旻。

被执行人: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伟。申请执行人万爱旻与被执行人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津0114执4923号。申请执行人万爱旻与被执行人天津世侨威尔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22200元,执行费233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不动产、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等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继军

代理

审判员  牟泽良

代理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