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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5民初770号

胥秀文与田志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胥秀文;田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770号

原告:胥秀文,男,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志杰,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胥秀文诉被告田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