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0)皖1203民初388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11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该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喜,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被告
被告:刘银忠,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诉讼请求 1.被告刘银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878.2元、利息1955.55元及违约金2184.54元,以上合计24018.3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3月2日,以后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本案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审理查明事实 信用卡号 6252266000242148 持卡人 刘银忠 欠款截止日期 2019年3月2日 欠款金额 本金 19878.2元 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4140.09元 以上合计24018.3元 费用计算标准 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年利率18.25%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裁判理由 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银忠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刘银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78.2元及利息、违约金等4140.09元,以上合计24018.3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3月2日,以后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银忠负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华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冉婷婷附:标的款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开户名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208250102100001432500654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