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085号
原告:李佳琳,女,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玉霞,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文碧,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李佳琳与被告夏文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佳琳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佳琳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佳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书陶
书 记 员 刘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