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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1085号

李佳琳与夏文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佳琳;夏文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085号

原告:李佳琳,女,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玉霞,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文碧,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李佳琳与被告夏文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佳琳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佳琳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佳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书陶

书 记 员  刘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