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2执恢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红彬,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郑广庆,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人徐红彬与郑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郑广庆应向徐红彬支付7105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园林路北1号院2号楼东2单元5层西户(证号新华10000390),已被我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7105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广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红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杜建党执行员 马文佳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宋怡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