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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5301号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原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权耀兴、彭孝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权耀兴;彭孝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5301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原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燕泓,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耀兴,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彭孝年,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权耀兴、彭孝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丹鹰

人民陪审员  郭凤珍

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 记员  周 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