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5301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原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燕泓,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耀兴,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彭孝年,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权耀兴、彭孝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丹鹰
人民陪审员 郭凤珍
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 记员 周 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