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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05执18号

徐恒平与李春杰、赵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恒平;李春杰;赵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605执18号申请执行人徐恒平,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江源区江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李春杰,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赵宏伟,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白山市宣传部职员,住址白山市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恒平与被申执行人李春杰、赵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605民初1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新利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纪金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