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21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刘小光,男,1985年1月2日生,住前郭县。
被执行人:刘爱喜,男,1988年6月25日生,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刘小光与被执行人刘爱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小光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爱喜给付执行款68000,案件受理费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爱喜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旭明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赵忠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