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刑更178号罪犯金虎林,男,1989年1月13日生,朝鲜族,吉林省珲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6年11月4日,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4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金虎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9年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虎林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次缴纳罚金5000元,经监狱考核累计获三个表扬。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金虎林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金虎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东弼
审判员 姜光日
审判员 李龙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