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5民初7974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红石支路**(现在重庆市渝**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2624。
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孙碧凤,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碧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雲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