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4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望生,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刘选兵(曾用名刘大兵),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蔡民督字第48号支付令,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选兵银行存款人民币29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洪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