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65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负责人:罗斐,该行行长。
被告:刘斌,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被告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梅 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