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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497号

黎强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黎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497号罪犯黎强华,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鸠刑一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赣01刑更87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在江西省温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代表杨芳金、许俊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文琦、徐利科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黎强华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获得监狱考核新表扬2个。另查明,本次假释缴纳罚金人民币34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黎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强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