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刑更183号罪犯谭正海,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湘02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正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谭正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正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表扬5次,并余28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狱内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正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正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小军
审判员陈红
审判员 刘 卫 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酿靓
书记员贺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