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民特127号
申请人:刘青,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
申请人:刘建成,男,汉族,1995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青与被申请人刘建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