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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6民特127号

刘青与刘建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刘青;刘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民特127号

申请人:刘青,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

申请人:刘建成,男,汉族,1995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青与被申请人刘建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青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