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516号罪犯彭碧英,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文盲。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甬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碧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32351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10)浙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洪刑执字第37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赣01刑更字第66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碧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彭碧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碧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