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521民初98号

赵蕊蕊与张兵兵、师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蕊蕊;张兵兵;师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521民初98号

原告:赵蕊蕊,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清水县。

被告:张兵兵,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师振国,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赵蕊蕊与被告张兵兵、师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赵蕊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蕊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智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永芳

书记员王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