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521民初98号
原告:赵蕊蕊,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清水县。
被告:张兵兵,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师振国,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赵蕊蕊与被告张兵兵、师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赵蕊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蕊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智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永芳
书记员王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