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678号罪犯胡雪花,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雪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雪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月6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得监狱考核表扬4次。本次减刑交纳罚金5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胡雪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雪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