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648号罪犯彭连英,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文盲。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赣08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连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彭连英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赣08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连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1月4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次。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彭连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连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