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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民初172号

刘军、杨江平诉陕西众之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
刘军;杨江平;陕西众之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204民初172号

原告:刘军,男,汉族。

原告:杨江平,男,汉族。以上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一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月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众之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冉丛林,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杨江平与被告陕西众之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杨江平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杨江平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杨江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113元,减半收取4056.50元,由原告刘军、杨江平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一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