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84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永宁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凤阁,男,吉林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康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西朱封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卢帅,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康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吉0284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284执1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张学深
审 判 员 代仁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