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03号罪犯吴石坚,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赣012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石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石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新表扬1次、有效考核分540.5分。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石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石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