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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68号

周正根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周正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68号罪犯周正根,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正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赣01刑更89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正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18年10月,获得监狱新表扬2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正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正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