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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503号

杨珊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503号罪犯杨珊,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赣090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珊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赣09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得监狱考核表扬2个。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珊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关注公众号“”